(2017)鲁0502执恢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杨进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杨进亭,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31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进亭,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杨国林,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西范乡大武村村民。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进亭、杨国林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68288.4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进亭、杨国林纳入失��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