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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银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晓静、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晓静,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684号原告:上海银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士海,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俊霞,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颂捷,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静,女,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祥林,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张楠,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伟,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乐亭县。第三人: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刘孝静,执行董事。原告上海银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静、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一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银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银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灼审判员 张克家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