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正虎与被执行人何同全、黄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虎,何同全,黄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虎,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肖家乡。被执行人:何同全,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肖家乡。被执行人:黄小华,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李正虎与何同全、黄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同全、黄小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同全、黄小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同全、黄小华在南部县有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同全、黄小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西街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柏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