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朱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朱代林,李德芳,朱永印,朱晓鲁,朱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1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负责人:李保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代林,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德芳,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朱永印,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朱晓鲁,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朱永杰,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朱代林、李德芳、朱永印、朱晓鲁、朱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代林、李德芳、朱永印、朱晓鲁、朱永杰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