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梅花与包碧芳、卓益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花,包碧芳,卓益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175号原告:张梅花,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包碧芳,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卓益镇,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张梅花与被告包碧芳、卓益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梅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包碧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包碧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花撤回对被告包碧芳的起诉。审 判 长 杨继珍人民陪审员 张东秀人民陪审员 郑圭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雯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