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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梅花与包碧芳、卓益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花,包碧芳,卓益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175号原告:张梅花,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包碧芳,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卓益镇,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张梅花与被告包碧芳、卓益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梅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包碧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包碧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花撤回对被告包碧芳的起诉。审 判 长  杨继珍人民陪审员  张东秀人民陪审员  郑圭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雯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