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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雪飞与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雪飞,杨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907号原告贾雪飞,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杨永军(曾用名杨老二),男,48岁,汉族,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雪飞与被告杨永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雪飞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永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雪飞撤回对被告杨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彦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