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雪飞与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雪飞,杨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907号原告贾雪飞,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行唐县。被告:杨永军(曾用名杨老二),男,48岁,汉族,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雪飞与被告杨永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雪飞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永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雪飞撤回对被告杨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彦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