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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江县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局与被执行人德阳伯康机械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江县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局,德阳伯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626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罗江县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局。法定代表人骆玉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腾,该局基金征收股股长。被执行人德阳伯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伯康。申请执行人罗江县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养医险决(2016)3号《罗江县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局关于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决定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社会保险费本金673426.49元、利息3463.19元及滞纳金(标准为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被执行人德阳伯康机械有限公司因欠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多次向被执行人催收无果,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罗养医险决(2016)3号《罗江县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局关于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罗养医险【2017】4号关于被执行人限期签订缓缴协议的通知,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罗养医催字【2017】4号《罗江县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局关于德阳伯康机械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催告书》,被执行人仍然没有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查询回执,向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情况汇报、请示,行政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社会保险基金缴款通知单及欠费明细,限期签订缓缴协议的通知及被执行人签收证据,催告书及签收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决定后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罗江县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局关于德阳伯康机械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673426.49元、利息3463.19元及滞纳金(标准为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行政决定,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罗江县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局罗养医险决(2016)3号《罗江县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局关于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昌贵审 判 员  谢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