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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风枝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风枝,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风枝,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超,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成风枝因与被申请人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6民终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风枝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超向申请人借款2万元,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借款利息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风枝主张被申请人张超应支付利息损失,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风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