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思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思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17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孝青,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思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明照村上青塘组38号。法定代表人:宋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思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人民陪审员 冯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