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姜河领与姜海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河领,姜海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517号原告:姜河领,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姜海涛,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河领与被告姜海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河领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河领负担。审 判 长 申建丽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田素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