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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姜河领与姜海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河领,姜海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517号原告:姜河领,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姜海涛,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河领与被告姜海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河领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河领负担。审 判 长  申建丽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田素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