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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秋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志相,刘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刑初439号自诉人毛志相,男,汉族,1961年12月31日出生,住,被告人刘秋利,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自诉人毛志相以被告人刘秋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履行了全部判决务,自诉人毛志相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毛志相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毛志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田南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