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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国富与杨迎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富,杨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富,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杨迎国,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富与被执行人杨迎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杨迎国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国富工程款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建斌审 判 员  伏 颖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秦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