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焦淑英、山东服务外包泰安实训基地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淑英,山东服务外包泰安实训基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焦淑英,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山东服务外包泰安实训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创业路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淑英与被执行人山东服务外包泰安实训基地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8498元(含执行费500元),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