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3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宾历平与付小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历平,付小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438号之一原告:宾历平,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付小松,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宾历平诉被告付小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宾历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宾历平负担。审 判 长 陈然明人民陪审员 XX新人民陪审员 常维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光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