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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更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裘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17号罪犯裘彬,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裘彬2005年9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雨城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裘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撤销原判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雅刑终字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25年7月16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自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以(2015)自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裘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裘彬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且狱内消费高,未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裘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且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刑,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裘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王爔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