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齐树元申请执行李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树元,李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1382执1653号 申请执行人:齐树元,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北街办事处城北村二组。 被执行人:李宏智,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大西街市医院鑫亿小区1号楼2单元13-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树元与被执行人李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宏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国斌 执行员 修颖志 执行员 张 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东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纸 签发: 核稿: 拟稿: 校对: 打印份数: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382执1653号 申请执行人:齐树元,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北街办事处城北村二组。 被执行人:李宏智,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大西街市医院鑫亿小区1号楼2单元13-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树元与被执行人李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宏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尹国斌 执行员修颖志 执行员张敏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东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7年4.21 地点:法院执行局412室 合议庭成员:尹国斌修颖志张敏 尹: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起,研究一下齐树元与李宏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面由承办人介绍一下案情。 修:此案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的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