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李兴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李兴国,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前,浠水中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25000025517。法定代表人:王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国,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现住浠水县。原审被告: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0662663R。法定代表人:王前,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00000086804。原审被告:王前,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审第三人:浠水中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26097551P。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兴国及原审被告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前、原审第三人浠水中兴建材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5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限于上诉期届满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向上诉人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旺前集团浠水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美琴审判员 周扬洲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