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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查卫科与嵇凌、严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卫科,嵇凌,严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639号原告:查卫科,男,195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敏,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奇,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凌,男,199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严俊,男,1984年10月24日生,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4942790J,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府东街460号1-2层。负责人:那春利。原告查卫科诉被告嵇凌、严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查卫科申请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已予以准许。后原告查卫科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查卫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卫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查卫科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