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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与王永全、王庆、陈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王永全,王庆,陈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1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永久东路350号,组织机构代码82608093-2。负责人姜旭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树申,职员。被告王永全,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庆,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陈海,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王永全、王庆、陈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永全于2016年2月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永久路分理处办理个人贷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合同约定贷款利率9.7875%,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被告人王庆、陈海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约��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永全一直未还款。虽经我行多次催收,但均无效果。现要求被告人王永全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庆、陈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