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贺志杰与路贵财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杰,路贵财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966号原告贺志杰,女,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路贵财,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志杰诉被告路贵财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路贵财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志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