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郎俊林与张连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俊林,张连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878号原告:郎俊林,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太平庄乡周家营村*组**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苓,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太平庄乡周家营村*组**号,身份证号:×××。系郎俊林妻子。被告:张连生,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太平庄乡周家营村*组**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原告郎俊林与被告张连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郎俊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自行调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郎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郎俊林负担。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