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子俊与连云港市连云区东园社区都市人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子俊,连云港市连云区东园社区都市人家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曹子俊,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东园社区都市人家酒店,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办事处中华西路。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子俊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东园社区都市人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执行款项2万元,余款承诺在2017年10月份之前还清,申请方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方如果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义务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