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徐静霞、赵春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徐静霞,赵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柳杨,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静霞,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被执行人:赵春安,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徐静霞、赵春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静霞、赵春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徐静霞、赵春安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川1802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春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镇**街**栋**层**号房屋。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徐静霞、赵春安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偿还以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贷款结清日止的利息、代垫诉讼费**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徐静霞、赵春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徐静霞、赵春安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偿还以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贷款结清日止的利息、代垫诉讼费**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荣鸿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弋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