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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钟杰申请执行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杰,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93号申请人钟杰,男,生于1987年1月,汉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江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大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钟杰申请执行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30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309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智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