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行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建华、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华,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门峡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行终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华,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保炜,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董清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飞,该局建管科副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三门峡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六峰路。法定代表人祝兴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康,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建华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原审第三人三门峡慧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华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华自愿撤回上诉及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华撤回上诉及本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李建华;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主臣审 判 员 吴洁梅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