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1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董某某,男。被执行人吴某,女。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2执恢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