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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执行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某1、吴某1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1,吴某1,吴某2,邱某2,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行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邱某1男,193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194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吴某2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邱某2男,194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凃某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邱某1、吴某1、吴某2与邱某2、凃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仓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仓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潇宇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