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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亚楠与杨盼、樊树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亚楠,杨盼,樊树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604号原告:郝亚楠,女,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吴艳娟,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盼,男,满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春阳,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树维,男,满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亚楠与被告杨盼、樊树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颖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