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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2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会市旭辉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四会市嘉裕商务酒店、李焕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旭辉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四会市嘉裕商务酒店,李焕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361号之一原告:四会市旭辉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区陶冲村委会小海口凯旋豪庭1座1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5070713-5。法定代表人:陆卓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盛、邓增共,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会市嘉裕商务酒店,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冲新村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84600340958。经营者:邱锐平。被告:李焕坚,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四会市旭辉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嘉裕商务酒店、李焕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四会市旭辉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会市旭辉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会市嘉裕商务酒店、李焕坚协商解决货款清偿事宜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旭辉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计1269元,由原告四会市旭辉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赵静欣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