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92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希新与王多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希新,王多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2922民初366号原告郭希新,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王多万,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民勤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希新诉被告王多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希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希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希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希新承担。审判员 浩斯白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