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候峰、顾丽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候峰,顾丽星,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常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富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裕丰允成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申群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杨小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候峰,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顾丽星,女,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常州常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任葛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6512020-7。法定代表人:杨小锋,常州常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常州富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塔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35405887。法定代表人:杨焕方,常州富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常州市裕丰允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镇大树下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9332457-3。法定代表人:叶琪,常州市裕丰允成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常州市申群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北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25105487-3。法定代表人:叶琪,常州市申群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杨小锋,男,汉族,1978年5月1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再审申请人候峰、再审申请人顾丽星与被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原审被告常州常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富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裕丰允成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市申群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候峰、顾丽星申请再审称:(1)一审送达诉讼文书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候峰、顾丽星没有出庭应诉,剥夺候峰、顾丽星的质证权、辩论权。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刘家村委孔家巷12号为候峰的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顺园新村46幢甲单元201室为顾丽星的户籍所在地,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常州市天宁区聚博花园9幢甲单元502室。一审判决书记载顾丽星的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金融路60号,该地址不是顾丽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一审法院将民事诉状、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至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刘家村委孔家巷12号和常州市新北区金融路10号,没有依据,也无法收到或有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应视为没有依法送达。一审法院缺席开庭审理和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2)候峰与江南银行没有为涉案借款达成保证合意,更没有作为担保人签名,江南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上保证人栏候峰的签名并非候峰的真实笔迹,系他人伪造。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候峰提供的保证合法有效,系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判决承担保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候峰、顾丽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分的裁决内容。本院审查后认为,依据江南银行提供的2014年1月6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011642014160002),该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约定:江南银行按照保证人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将相关材料邮寄(电邮)给保证人,即视为送达。如该合同中保证人确认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保证人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江南银行。保证人应保证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保证人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虚假或不准确,导致相关材料未能送达的,该不利后果由保证人承担,即只要按确认的信息发送相关材料的,则视为保证人收到该材料。该合同中保证人确认的地址适用于银行债权催收的各类文书的送达及在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各类文书的送达。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该合同中保证人候峰的住所为郑陆镇刘家村委孔家巷12号,保证人顾丽星的住所为新北区金融路60号。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栏(2)、(3)有候峰、顾丽星的签名。候峰申请再审称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上保证人栏候峰的签名并非候峰的真实笔迹,系他人伪造,候峰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在再审审查中,候峰没有举出证据证明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上保证人栏候峰的签名系他人伪造的事实,因此,仅对涉案保证合同保证人栏候峰的签名与再审申请书上候峰的签名进行笔迹比对,尚不足以判断候峰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能够成立,本院对候峰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信。江南银行于2016年3月14日以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候峰、顾丽星邮寄送达担保履行义务书,收件人公司名称均为常州市裕丰允成机械有限公司,收件地址均为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和平工业园,候峰的手机号码为130××××1188。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特快专递两次向候峰和顾丽星两人、两次单独向候峰邮寄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候峰和顾丽星两人的收件地址分别为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刘家村委孔家巷12号、常州市新北区金融路60号,候峰的收件地址分别为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和平工业园、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镇大树下村(后一封收件单位为常州市裕丰允成机械有限公司),收件人手机号码均为130××××1188,但上述四次特快专递均被退回。根据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关于银行债权催收和法院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约定,候峰、顾丽星在户籍所没有在地房屋被拆迁以及经常居住地变更为常州市天宁区聚博花园9幢甲单元502室后,按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书面通知江南银行,导致江南银行起诉时无法掌握候峰、顾丽星的真实住所地。因此,一审法院没有向候峰、顾丽星两人的经常居住地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四次邮寄送达被退回,候峰、顾丽星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候峰、顾丽星称原审法院缺席开庭审理和缺席判决程序违法,本院对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候峰、顾丽星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候峰、顾丽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