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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文亮与赵正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亮,赵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亮,男,1958年8月1日生,彝族,系个旧市人。被执行人赵正龙,男,1966年8月12日生,彝族,系个旧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文亮申请执行赵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正龙案款人民币66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赵正龙于2017年1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至2017年12月5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901元,由被执行人赵正龙交纳(已交)。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