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福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慕晓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福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慕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福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黄河三角洲建材仓储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839955400。法定代表人:陈仲珍,总经理。被执行人:慕晓刚,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东营福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慕晓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租赁费、违约金9212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慕晓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