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翠群、付翠侠等与付根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翠群,付翠侠,付根银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1号原告:付翠群,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付翠侠,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斌,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根银,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伟,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翠群、付翠侠诉被告付根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翠群、付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付翠群、付翠侠负担。审判员 周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伊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