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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丽、陈刚与付德全、付国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尹丽,唐文芳,付德全,付国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145号原告:陈刚,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尹丽,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唐文芳,女,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付德全,男,193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南明区。被告:付国财,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尹丽、陈刚与被告付德全、付国财、唐文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丽、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原告尹丽、陈刚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