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尹丽、陈刚与付德全、付国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尹丽,唐文芳,付德全,付国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145号原告:陈刚,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尹丽,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唐文芳,女,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付德全,男,193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南明区。被告:付国财,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尹丽、陈刚与被告付德全、付国财、唐文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丽、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原告尹丽、陈刚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