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768顾培向与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培向,邹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1768号原告:顾培向,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邹刚,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原告顾培向与被告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顾培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培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培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顾培向负担。审 判 长  席陈梅审 判 员  路 艳人民陪审员  王士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