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768顾培向与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培向,邹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1768号原告:顾培向,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被告:邹刚,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原告顾培向与被告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顾培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培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培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顾培向负担。审 判 长 席陈梅审 判 员 路 艳人民陪审员 王士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