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潘东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潘东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卓,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东东,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潘东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勇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娄勇志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