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谭润洪与黄冠弟、马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润洪,黄冠弟,马顺芳,黄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131号原告:谭润洪,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冠弟,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马顺芳,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冠波,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润洪诉被告黄冠弟、马顺芳、黄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2017年6月26日,原告谭润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润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谭润洪负担(已付)。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康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