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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谭润洪与黄冠弟、马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润洪,黄冠弟,马顺芳,黄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131号原告:谭润洪,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冠弟,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马顺芳,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冠波,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润洪诉被告黄冠弟、马顺芳、黄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2017年6月26日,原告谭润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润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谭润洪负担(已付)。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康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