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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克连、唐义华与单体俊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连,唐义华,单体俊

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275号原告:刘克连,男,55岁。原告:唐义华,男,57岁。被告:单体俊,男,53岁。原告刘克连、唐义华与被告单体俊公司设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克连、唐义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连、唐义华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单体俊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连、唐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刘克连、唐义华负担。审判员  陈剑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善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