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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义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义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61号罪犯高义伟,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08)东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义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义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九日作出(2008)鲁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12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高义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义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高义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义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义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