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省秋与苏清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省秋,苏清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杨省秋,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28日,住邓州市穰东镇官路岔。被执行人:苏清照,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0日,住镇平县遮山镇苏庄村小苏庄6组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省秋与被执行人苏清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寄往被执行人苏清照判决书地址镇平县遮山镇苏庄村小苏庄6组19号后无果,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情况,随后又与承办该案民事法官联系,称苏清照在南阳一小区居住,但到该小区物业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查询银行开户情况、房产、车辆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与其电话联系接通说到案件便挂断,以后拒接电话。执行标的18702.68元及利息,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新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