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雷燕芳等诉湖南湘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燕芳,雷宏斌,湖南湘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303号原告:雷燕芳。原告雷宏斌(系雷燕芳丈夫)。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鹏飞。被告:湖南湘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晓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生。原告雷燕芳、雷宏斌与被告湖南湘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雷燕芳、雷宏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燕芳、雷宏斌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燕芳、雷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燕芳、雷宏斌负担。审判员 李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