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金贵富与吉林省万泷牧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贵富,吉林省万泷牧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财保13号申请人:金贵富,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泷牧业公司,住所靖宇县中华村。负责人詹立学,系副总经理。申请人金贵富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泷牧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金贵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泷牧业公司所有的位于靖宇镇中华村火烧顶子厂房大棚20个,厂房内鹅雏4000只,活动板房三间,变压器一个,并向本院提供了刘晓兰所有的位于靖宇县静宇大街教师公寓3号楼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为80.78㎡(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7]靖宇县不动产权第0001206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贵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万泷牧业公司所有的位于靖宇镇中华村火烧顶子厂房大棚20个,厂房内鹅雏4000只,活动板房三间,变压器一个。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金贵富提供的刘晓兰所有的位于靖宇县静宇大街教师公寓3号楼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为80.78㎡(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7]靖宇县不动产权第0001206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的上述财产由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负责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天辉审判员 赵长柏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