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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贤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贤东,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1994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徐永青、乔炳杰,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贤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燕、苏占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贤东及其辩护人徐永青、乔炳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另案处理)于2016年7月至12月间,在莱阳市穴坊镇、团旺镇、高格庄镇等地,采取破坏门锁、翻墙等手段,入户盗窃作案16起,窃取价值人民币66664.54元的冰柜、花生油、花生果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7月份左右一天晚上,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穴坊镇东平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李克兴家,窃取儿童玩具车、儿童电子琴玩具等物品。案破后,被盗儿童玩具车、电子琴被追回发还。2、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7月29日晚,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穴坊镇南浦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邓初强家,窃取价值人民币680元的冰柜一台。案破后,被盗冰柜被追回发还。3、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9月29日晚上,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穴坊镇西夏庄村,采取翻墙的手段进入孙梓臣家,窃取价值人民币1711.75元的花生油、潜水泵、玉米脱粒机、山地自行车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4、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0月6日晚,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穴坊镇龙潭庄村,采取推门入户的手段进入孙某2的养鸡场,窃取价值人民币1085元的电焊机、电缆。案破后,被盗电焊机被追回发还。5、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0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穴坊镇龙潭庄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孙金法家,窃取价值人民币1040元的电饭煲、铁皮桶、花生油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6、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0月26日晚,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穴坊镇泉水头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李某家,窃取价值人民币2056元的藤椅、电冰柜、白酒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7、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穴坊镇东贤友村,采取翻墙的手段进入刘晓东家,窃取价值人民币5484.09元的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银手镯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8、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穴坊镇东贤友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刘绍宝家,窃取价值118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案破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发还。9、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28日晚,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团旺镇西马家泊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尹某家,窃取价值人民币7800.4元的花生果、花生油、白酒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10、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29日晚,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团旺镇云南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张某家,窃取价值人民币3595元的三轮摩托车、五金货物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11、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1月4日晚,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高格庄镇南庄子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梁山家,窃取价值人民币9636.8元的三轮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12、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1月11日晚,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高格庄镇三家鲍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邢某的油坊,窃取价值人民币12950元的花生米、三轮摩托车、冲击钻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13、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3日晚,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高格庄镇胡城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初海臣家,窃取价值人民币12672元的花生果、黄金饰品、花生油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14、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3日晚,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高格庄镇胡城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陈贤义家,窃取价值人民币4108.5元的电动三轮车、花生果、电子磅秤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15、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22日晚,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高格庄镇大薛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梁经开家,窃取价值人民币1585元的红酒、白酒、花生油、玩具车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16、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22日晚,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高格庄镇大薛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梁某家,窃取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暖气炉、羽绒被、上衣等物品。案破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贤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贤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第9、12、13起数额过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第3、4、5、6、7、9、10、11、13、16起部分物品系被告人盗窃证据不足;认定的第9、11、12、13、14、15起的部分物品数量高于被告人供述,无事实依据;被告人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另案处理)于2016年7月至12月间,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莱阳市穴坊镇、团旺镇、高格庄镇等地,采取破坏门锁、翻墙等手段,入户盗窃作案16起,窃取价值人民币54328.9元的冰柜、花生油、花生果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7月份左右一天晚上,窜至莱阳市穴坊镇东平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李克兴家,窃取儿童玩具车、儿童电子琴玩具等物品。案破后,被盗儿童玩具车、电子琴被追回发还。2、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7月29日晚,窜至莱阳市穴坊镇南浦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邓初强家,窃取价值人民币680元的冰柜一台。案破后,被盗冰柜被追回发还。3、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9月29日晚上,窜至莱阳市穴坊镇西夏庄村,采取翻墙的手段进入孙梓臣家,窃取价值人民币1711.75元的花生油、潜水泵、玉米脱粒机、山地自行车等物品。案破后,潜水泵一个、玉米脱粒机一台、自行车一辆、花生油一桶被追回发还。4、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0月6日晚,窜至莱阳市穴坊镇龙潭庄村,采取推门入户的手段进入孙某2的养鸡场,窃取价值人民币1085元的电焊机、电缆。案破后,被盗电焊机被追回发还。5、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0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窜至莱阳市穴坊镇龙潭庄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孙金法家,窃取价值人民币1040元的电饭煲、铁皮桶、花生油等物品。案破后,玉瓷茶具一套,电饭煲一个,铁皮桶一个被追回发还。6、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0月26日晚,窜至莱阳市穴坊镇泉水头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李某家,窃取价值人民币2056元的藤椅、电冰柜、白酒等物品。案破后,以下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藤椅二把,自制花棉被三床,棉被三床,冰柜一台,液化气罐一个,洗衣机一台,燃气灶一台,贵州夜郎村白酒一瓶,衡水老白干一瓶,泸州老窖二曲酒一瓶,永定河精品二锅头一瓶,莱阳古酿一瓶,泸州大曲一盒(二瓶装),口子坊白酒一瓶,板桥宴翠竹酒一瓶,郎泉白酒一瓶,金六福金典一瓶,卢窖老酒白酒二瓶。7、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窜至莱阳市穴坊镇东贤友村,采取翻墙的手段进入刘晓东家,窃取价值人民币5484.09元的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银手镯等物品。案破后,黄金项链一条(心形吊坠),黄金弥勒佛挂坠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家纺床上用品一套,农业银行纪念银条一盒(三条),银手镯一个被追回发还。8、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窜至莱阳市穴坊镇东贤友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刘绍宝家,窃取价值118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案破后,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发还。9、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28日晚,窜至莱阳市团旺镇西马家泊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尹某家,窃取价值人民币6700.4元的花生果、花生油、白酒等物品。案破后,以下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花生果十五袋(共重297公斤),手机一部,金六福白酒一箱(共6盒),金六福白酒一瓶,电瓶一个,电锤一个,花生油三桶(每桶重约5公斤),花生油一铁桶(重约20公斤),莱阳古酿鸿运当头白酒一箱(6瓶),杜康白酒一箱(6瓶),封藏老窖浓香型白酒一箱,贵州原浆白酒一箱(四瓶),孔府泉酒白酒一箱(四瓶),蓝色之海白酒一盒(两瓶),咖龙橡木桶窖藏红酒一桶(四瓶),泸州老窖白酒一箱(6瓶),老村长白酒一箱(12瓶),烟台原浆白酒一箱(6瓶),液化气罐一个,电线一盘(100米)。10、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29日晚,窜至莱阳市团旺镇云南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张某家,窃取价值人民币3595元的三轮摩托车、五金货物等物品。案破后,大铁锨头七个,铁质炉门六个,小煤铲十个,老鼠夹子五十个,菜刀一把,手刀锯二把,镰刀六把,煤夹子十把,小镐头二个,屠宰刀十四把及其他物品一宗被追回发还。11、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1月4日晚,窜至莱阳市高格庄镇南庄子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梁山家,窃取价值人民币9636.8元的三轮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等物品。案破后,三轮摩托车一辆,吸尘器一个,电冰箱一台,微波炉一台,电视机一台,电视机遥控器二个,棉被一床被追回发还。12、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1月11日晚,窜至莱阳市高格庄镇三家鲍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邢某的油坊,窃取价值人民币10750元的花生米、三轮摩托车、冲击钻等物品。案破后,三轮摩托车一辆,冲击钻一把被追回发还。13、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3日晚,窜至莱阳市高格庄镇胡城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初海臣家,窃取价值人民币3636.36元的花生果、花生油等物品。案破后,床单一件,被套一床,枕套一对,大米一桶(张裕牌葡萄酒桶装),炒锅一个,优眠宝羊毛被一床,花生油一桶(重约11公斤)被追回发还。14、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3日晚,窜至莱阳市高格庄镇胡城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陈贤义家,窃取价值人民币4108.5元的电动三轮车、花生果、电子磅秤等物品。案破后,电动车一辆,电子磅秤一个,燃气灶一个被追回发还。15、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22日晚,窜至莱阳市高格庄镇大薛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梁经开家,窃取价值人民币1585元的红酒、白酒、花生油、玩具车等物品。案破后,棉被一床,红葡萄酒二瓶,赖茅白酒一箱(六瓶),凯斯蒂隆红酒一瓶,白酒一瓶,儿童玩具车一辆被追回发还。16、被告人王贤东和王贤良于2016年12月22日晚,窜至莱阳市高格庄镇大薛村,采取破坏门锁的手段进入梁某家,窃取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暖气炉、羽绒被、上衣等物品。案破后,远红外羽丝绒被二床,男式上衣一件被追回发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李某家、刘绍宝、张某、尹某、初海臣、陈贤义、梁经开、梁某、梁山、邢某等人均于案发后报警称家(2)户籍证明,证实王贤东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烟刑初字第172号,证实王贤东于1994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4)抓获记录,证实王贤东系被抓获归案。(5)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从王贤东住处及王贤良家扣押物品及发还被害人情况。情况。(6)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部分已扣押物品经物价部门比对查看,无法进行鉴定;部分未找到的被盗物品经被害人孙某2、李某等人提供的具体型号、特征、数量等特征,莱阳市物价鉴定中心予以价鉴定。(7)张某提供的明细、梁某提供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害人张某提供的被盗物品的明细,并已列出已发还的物品;被害人梁某提供被盗暖气炉的收2、证人证言人证言(1)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王贤东与王贤良一起盗窃,2016年7、8月至农历10月份间,王贤东将盗窃的衣物、酒、冰箱、被套等赃物搬回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扣押。(2)余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王贤良经常从外面偷东西往家拿,其未理睬,公安机关从其家扣押的酒、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物品,均是其丈夫盗3、被害人陈述(1)李新作,证实其大儿子李克兴家(东平村)于2016年7月份左右被盗,被盗一辆儿童车、电子琴、照相机、鼓风机及一些被子、衣服等物品。(2)邓初强,证实2016年7月30日早晨,该发现该家中海信牌冰柜被盗。(3)孙梓臣,证实2016年9月29日,该家中被盗一铁皮桶约50斤花生油,潜水泵一个、玉米脱粒机一台、黑色山地自行车一辆、绿色皮箱一个、红色棉被两条。两条。(4)孙某2,证实2016年10月7日6时许,发现该养鸡场被盗,丢失电焊机一台、电缆(5)孙金法,证实2016年10月10日左右,二哥孙平法告知其家中被盗,丢失一个吸水泵、一个炒锅、一个手电钻、一个切割锯、一个折叠梯子、一个电饭锅、一个铁桶内装两个不锈钢盆、一箱红酒、一双作战靴、三桶花生油,一盒灯泡、一冰箱海鱼。海鱼。(6)李某,证实2016年10月27日,侄子告诉其家中被盗,该回家后发现丢失9床被子、4个枕头、洗衣机一台、冰柜一台、液化气灶一个、液化气罐一个、炒瓢锅两个,刀具一套、烧水壶一个,花生油30斤,两个桌子、两把椅子以及白(7)刘晓东、王成珍,证实2016年12月31日早,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小佛吊坠一个,银耳环二个、银手镯二只,玉手镯二只、玉石一块,现金1900元,被套两个,衣服两件,男式皮鞋一双,奶四箱,茶叶一盒。(8)刘绍宝,证实2016年12月31日早,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绿色飞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一辆。(9)尹某,证实2016年12月29日9时许,其母亲打电话告诉他家中被盗,被盗花生米15袋、花生油230斤,四箱共24瓶金六福酒,儿童车一辆,角磨机一台,电锤一个,电钻一个,煤气罐一个,智能手机一部,电瓶一个。后经公安发还,还有儿童车、两桶共100斤花生油、角磨机、电钻、一捆电线找到。(10)张某,证实2016年12月30日早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一辆红色力帆三轮摩托车,车上有铁锨、耙子、扳手、炉门、炉底、镐头等五(11)梁山,证实2016年11月5日,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红色隆鑫三轮车一辆,香槟色小天鹅冰箱一台,LG平板电视一台,微波炉一台,电烤箱一台,电饭煲一台,不锈钢锅一个,吸尘器一个,除螨仪一个,十箱莱阳梨,四件套,皮衣二件、棉衣一件。一件。(12)邢某,证实2016年11月12日,该发现油坊被盗,丢失花生米25包,每包110斤标准包,电锤1个,富路三轮摩托车一辆以及700多(13)初海臣,证实2016年12月6日下午,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22袋花生果,抽油烟机一台,枕头三个,羊毛绒被一床,四件套一套,太空被一床,炒勺一个,白酒一瓶,十斤大米,塑料玩具枪一把,盛50多斤花生油的白铁桶一桶,电饼铛一把,黄金首饰一套。经发还,还有油烟机一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耳坠一副,花生果22袋、电饼铛一个没找到。(14)陈贤义,证实2016年12月4日14时许,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电动三轮车、19袋花生、液化气灶一个、电子秤一个。(15)梁经开,证实2016年12月23日18时许,该接到邻居电话称其家中被盗,被盗进口红酒5瓶,赖茅白酒2箱,白杨河酒及其他白酒,崂山红茶4斤,CD影像机两台,电钻一把,两轮自行车一辆,50斤花生油一桶,小花生果3袋共120斤,3斤虾,1斤羊肉,煤气罐一个,被面8件,新婚被子1件及紫砂壶一套。一套。(16)梁某,证实2016年12月24日,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炉子一个,电锤三把,电动手提锯一个,衣服一件,煤气罐一个,蓝色男式上衣、羽绒被两床、篷4、鉴定意见,烟莱阳价认定(2017)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经鉴定的价值。5、搜查、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现场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初海臣、陈贤义、梁经开、梁某、梁山、邢某家被盗现场进行勘查(2)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贤东辨认出作案地点。(3)搜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王贤东及王贤良家的搜查情况。6、被告人王贤东的供述、辩解,主要内容:我与王贤良先后在莱阳市高格庄镇、团旺镇、穴坊镇等地盗窃作案16起,我们都是晚上十一点左右出去,选择家中没有人的空屋去偷,准备了一辆隆鑫三轮摩托车用于拉盗窃的财物,还准备了管钳、撬杠、钳子、螺丝刀等工具用来撬门、破锁,并准备白手套防止留下指纹,我们觉得能用上的东西都偷,有冰箱、冰柜、洗衣机、电视、摩托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花生、酒、被褥、煤气罐、烧水壶、电钻、扳手等物品,偷的东西与王贤良分了。关于指控的第9起,王贤东的供述如下:2016年12月底,我和王贤良在团旺镇西马家泊村偷了十来袋花生,两三桶花生油,两三箱白酒,一个电锤,一个电钻,一个废旧电瓶,一个煤气罐,一部手机等物。白酒、煤气罐被王贤良拿走了,花生油我俩分开了,花生被我统一放东面小屋里了,手机被我放在抓鱼小屋了,电锤、电钻、电瓶放在我抓鱼的院子里。关于指控的第12起的事实王贤东的供述如下: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和王贤良到了高格庄镇鲍村,在路北边有家油坊,我们在这家偷了二十袋左右的花生米,一辆福禄牌三轮车,还有一个电钻。花生米我和王贤良卖了。关于指控的第13起的事实王贤东的供述如下:2016年12月份的一晚十二点左右,我和王贤良到胡城村一家偷了十多袋花生和一个枕头,一把黑色的玩具枪。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贤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成立。被告人王贤东辩称指控的第9起事实数额过高,经查,被害人尹某陈述被盗花生油230斤,已追回并发还70斤,被害人称还有100斤花生油没有追回,陈述内容前后矛盾,被告人供述盗窃三桶油,每桶40斤,故本院认为,关于花生油的数量应采信被告人的供述,即120斤,关于花生果的数量被害人陈述及发还的数量一致,故对被告人辩解的数量本院不予采纳,该起盗窃犯罪数额应认定为6700.4元。被告人辩称第12起指控数额过高,经查,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称盗窃20袋左右花生米,庭审中辩称是20袋,而被害人邢某报案称被盗花生米21袋,笔录中陈述是25袋,故本院认为,花生米的袋数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采信其供述,而每包重量按标准包即每包110斤计算,故本院认为,该起花生米的重量应认定为2200斤,该起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0750元。被告人辩称第13起数额过高,且没有黄金饰品,经查,仅被害人称被盗花生果22袋、花生油50斤,再无其它证据证实,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采信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该起被盗花生果10袋,按已扣押发还的22斤认定被盗花生油的数量;关于黄金饰品目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认定系被告人盗窃证据不充分,本院认为,该起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636.辩护人关于指控部分物品系被告人盗窃证据不足,部分物品数量高于被告人供述,无事实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的事实应予以认定,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提出辩解的事实,辩解意见是否采纳前文已作分析,不再赘述;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贤东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赃物已追回,本院量刑时对上述情节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贤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赃物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人民陪审员  王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