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莫湘荣诉被告申贵华、李玲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湘荣,申贵华,李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884号原告:莫湘荣。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绪泉(特别授权),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贵华。被告:李玲。原告莫湘荣与被告申贵华、李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莫湘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湘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湘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莫湘荣负担。审 判 员 阳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