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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鑫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纪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鑫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纪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454号原告承德鑫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琳琳。原告承德鑫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纪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承德鑫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鑫融汇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