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赖丽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赖丽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526民初20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67号。负责人:张旭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女,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可堪,男,该支行员工。被告:赖丽妃,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汤头乡格中村芹菜坑**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以下简称:德化农行)与被告赖丽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德化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赖丽妃偿付其信用卡欠款本金7624.44元、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1442.36元(计至2017年6月19日),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及其他约定的费用。事实与理由:现查明,2013年6月9日,赖丽妃向德化农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德化农行审核通过后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59960016641896的信用卡,该卡于2013年7月19日开户,信用额度为1万元,账单日为每月7日。赖丽妃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使用该信用卡。截止2017年6月19日,赖丽妃因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累计尚欠德化农行欠款本金7624.44元、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1442.36元,合计9066.8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赖丽妃所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7624.44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其中截至2017年6月19日利息及滞纳金为1442.36元),分期偿还,即自2017年7月起每月20日前分别偿还3000元,直至欠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二、若赖丽妃未能按约如期足额偿还上述借款,视为债务全部到期,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有权就欠款本金7624.44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扣除已付部分,尚欠金额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赖丽妃负担,限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丁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