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4单元-91)。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赵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兵,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智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赵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73号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