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6234-1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梅州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梅州日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6234-16241号 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文胜,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负责人刘苑军。 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八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八案合并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八案共计40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本院减半收取共计200元,由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 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淑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