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家银、梁贵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银,梁贵游,贺晓花,曹佐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李家银,女,1973年4月7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梁贵游,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贺晓花,女,1973年2月4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曹佐北,男,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李家银与被执行人梁贵游、贺晓花、曹佐北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梁贵游、贺晓花、曹佐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梁贵游已被司法拘留15天,贺晓花系梁贵游妻子,曹佐北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无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惠远 搜索“”